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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金罚决字〔2024〕59号
被处罚当事人
国继凯(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公司业务部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分支机构未及时调整贷款风险分类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