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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元”固定期限资产组合类人民币理财产品2011年第1期(B档)产品说明书

发布时间:2011-09-09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乾元”固定期限资产组合类人民币理财产品2011年第1(B)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l  本说明书是编号为                       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l 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内部评估,有投资经验的18周岁(含)以上高净值个人客户、法人客户均可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作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投资决策。

l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l 请仔细阅读风险提示并谨慎参考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充分理解本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l  本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仅是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l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本理财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533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风险提示

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中国建行银行不承担下述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并自愿承担,谨慎投资。

1. 信用风险:若基础资产中信托贷款借款人、凭证式国债发行人等未及时足额兑付本息,投资者将面临收益损失、本金部分损失、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3.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投资于信托受益权、凭证式国债、银行存款等,产品的运行受到国内外经济、政治因素以及相关公司基本面状况等的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投资者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金损失的情况。如逢央行降息或金融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投资者将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可能调低产品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减少。如产品管理人调整投资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将最迟于新的投资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4.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合同的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延期或提前终止等。

5.管理风险:本理财产品资金将投资于相关基础资产(详见第二条),基础资产管理方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6.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经办营业网点,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认购风险:如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停止发售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将无法在约定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

9.提前终止风险:产品存续期内若基础资产中信贷资产借款人等提前偿还信托贷款,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投资者将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10.延期风险:如基础资产中信贷资产借款人等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本息,或所投资的其它资产未按期足额收回,进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本金和收益,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延长理财产品期限或分次向客户进行兑付。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投资期限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11.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客户协议书)前,投资者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及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建设银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投资者签署本产品说明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建设银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将共同构成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乾元”固定期限资产组合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2011年第1期(B档)

产品编号

SH072011003598D02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内部风险级别

购买对象

有投资经验的18周岁(含)以上高净值个人客户、法人客户均可购买本理财产品

本金及收益

币种

投资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发售规模

人民币48900万元

产品期限

598

产品募集期

1.产品募集期为2011913——2011 9月25900-1700

以建行系统时间为准

2.募集期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募集期利息不计算为本产品收益。

产品起始日

2011926

产品到期日

2013516(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本金及收益

兑付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理财产品在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兑付本金和收益

(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期间不另计利息)

预期最高

年化收益率

若购买金额为10万(含)-50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6.4%

若购买金额为50万(含)-200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6.6%

若购买金额为≥200万(含),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6.8%

(参见第三条:理财收益说明)

投资起始金额

个人投资者人民币10万元,法人投资者人民币10万元

投资金额

递增单位

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赎回权

本产品投资者无提前赎回权

银行提前

终止权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有权选择宣布提前终止本产品

(参见第七条:提前终止)

税款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不负责代扣代缴纳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其他

1.本产品不具备质押功能

2.本产品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辖属网点销售

 

二、投资管理

1、参与主体

1)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投资者甄选优质投资项目,提高投资者投资收益。

2)理财产品托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3)信托计划受托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宝信托

华宝信托成立于1998年,是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金融板块成员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8%,浙江省舟山市财政局持股2%,公司住所上海市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7F-8F20111月,华宝信托注册资本金增加至20亿元(含1500万美元)。华宝信托始终秉承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以专业化和差异化发展为基本战略,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渠道建设和品牌建设

2、基础资产构成

产品管理人作为理财产品的受托人,代表投资者将本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已成立的信托计划受益权、信托贷款等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闲余资金可用于投资凭证式国债、现金、银行存款等风险较低的金融工具。投资者按其认购金额占产品项下所有认购资金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收益和风险。

3、基础资产运作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对本产品所投资金融工具设置相应的投资组合,通过管理投资组合,以基础资产投资运作所获得收益为限,向投资者分配本金及收益。若扣除相关运作税、费后,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为建行弥补产品管理的费用及收益;若扣除相关运作税、费后,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不超过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建行将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及收益。

 

三、理财收益说明

1、本金及收益风险

1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中国建设银行不对本理财产品做出任何保本或保证收益的承诺。

2、风险示例

   1)如逢央行降息或市场发生较大变化,中国建设银行可能调低产品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可能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减少;如中国建设银行调整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将在互联网http://www.ccb.com/sh/index.html公告,新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依据公告所述的日期和内容生效。

2)如凭证式国债发行人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则可能造成投资者投资本金及理财收益的损失。

3)如信托融资企业未按期足额归还融资款,则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的损失。

4)如信托融资企业提前归还融资款,则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无法按预期期限获得预期收益的损失。

3、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在基础资产到期足额被兑付的情况下,本产品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有望达到:若购买金额为10万(含)-50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6.4%;若购买金额为50万(含)-200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6.6%;若购买金额为≥200万(含),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6.8%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对本产品投资品种等进行相应的投资组合,通过动态管理该投资组合,以获取预期收益。收益率测算依据:投资组合可实现的年化收益率,扣除相关运作税、费后所得。

4、收益计算方式

1)投资者收益的计算方式:投资者的理财收益=投资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投资天数/365

2)收益举例

假设客户1,000,000元投资本金,实际理财天数为598天,产品管理人公告的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6.6 %,中途未进行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调整,且在产品到期日,实际收益率达到了预期最高收益率,则在到期日应兑付客户的投资收益为:

投资收益:1,000,000×6.6 %× 598÷365≈108,131.5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四、费用说明与收取方式

本产品不另收取认购费用。

若扣除相关运作税、费后,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超过的部分作为建行弥补产品管理的费用及收益;若扣除相关运作税、费后,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不超过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建行将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及收益。

 

五、本金及收益兑付

1、产品管理人不提供保本承诺。

2、持有到期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

本理财产品到期一次性兑付投资本金及全部的投资收益。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将在产品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予以兑付(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期间不另计利息)。产品管理人将依照本说明书的约定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3、延期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

理财产品到期日,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项下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全部变现等影响理财产品按时兑付的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投资者理解并同意:产品管理人有权选择向投资者先行兑付已变现的资金,并在剩余投资资产变现后再向投资者兑付的方式(以下简称延期分次性兑付方式)兑付投资本金及收益;也有权选择待本理财产品的全部投资资产变现后再向投资者一次性兑付的方式(以下简称延期一次性兑付方式)兑付投资本金及收益。如产品管理人选择采取延期分次性兑付方式,则产品管理人将在每次收到变现资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部分理财本金及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如产品管理人选择采取延期一次性兑付方式,则产品管理人将在收到全部投资资产变现资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4、提前终止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

如果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本产品,产品管理人将在收到基础资产变现价款后 5个工作日内兑付部分或全部理财产品本金及应得收益,并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六、产品认购、申购与赎回

1、认购

1)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48900万元人民币

2)本理财产品募集下限: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建设银行有权确定本产品不成立,并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2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投资款项。

3)募集期结束,如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于原定的产品起始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退回投资者约定账户。在产品募集期间,如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认购。

2、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七、提前终止

产品存续期间,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一旦建设银行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本产品,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产品部分或全部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如出现如下情形,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建设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

1、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

2、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

3、基础资产提前清偿或变现,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融资方提前归还信托贷款等。

提前终止计算示例: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0 元,实际理财天数为10天,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为6.6%,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为(闰年仍按365天计算):

投资者理财收益=1,000,000×6.6×10÷3651,808.21()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八、信息披露

1、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互联网http://www.ccb.com/sh/index.html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终止、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资产状况、收益情况、产品终止等信息;如中国建设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告。请投资者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2、投资者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中国建设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的每月第七个工作日后,个人客户查询理财产品对账单,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购买本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进行;代理查询的,需同时持有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在购买本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法人客户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购买本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特别说明

1、投资者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需满足反洗钱的各项政策规定。

2、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为保护投资人利益,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基础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披露。

3、投资者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和本说明书后,即视为投资者对建设银行做出以下承诺: 1)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在募集期届满日,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约定的交易账户中扣收投资者认购的交易本金,本产品认购方式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产品管理人实际扣划资金成功为准。投资者协议约定账户中的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导致投资者认购或申请失败等情况时,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应在产品成立日自行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因客户未做查询确认而引起的任何资金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2)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将本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本产品说明书第二条所列明的基础资产,并代表投资者行使相关权利;(3)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建设银行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内部风险评级

1、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风险程度属于一般级别。本风险评级仅为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测评结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以下说明。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2、 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编号

风险标识

风险评级

评级说明

适用投资者

1

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或者提供本金保护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

保守型投资者

2

较低风险

提供本金保障,但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

收益型投资者

3

中等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稳健型投资者

4

较高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较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大。

进取型投资者

5

高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很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很大。

积极进取型投资者

 

投资者声明:

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投资者已经阅读客户协议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及本产品说明书,并特别关注了其中的风险提示部分及以加黑等形式表述的部分,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产品相关风险。

 

请手工抄录: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投资者抄录:                                                                

                                                                                                                          

                                                                

                                                     

投资者(加盖公章,若为自然人则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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